专题 · 执行与保全

判决赢了但公司账上没钱:股东、法定代表人和关联公司,谁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从执行程序的实际卡点出发,拆解追加被执行人的判断顺序:哪些情形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未缴出资、抽逃出资、瑕疵转让、一人公司财产混同),哪些必须另案起诉(人格混同、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出资加速到期)。逐主体给出材料清单、举证要点、时限与费用,并列出追加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路径与常见误区。

王秋成律师 王秋成 · 执业律师 发布 2026-11-04 更新 2026-11-04 专题包含 9 个部分 7 个常见问题
60 日 执行法院审查追加申请的法定裁定期限
15 日 不服追加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
2 年 申请强制执行的有效期间
5 年 2024年7月1日后新设公司认缴出资最长期限
先看结论

执行程序只能追加《变更追加规定》列明的股东情形;法定代表人、关联公司、人格混同必须另案起诉,走错通道会白白耗掉几个月。

一分钟看懂
  • 先看被执行公司是否已被认定财产不足清偿——这是所有追加路径的共同前提
  • 股东有未缴出资、抽逃出资、瑕疵转让或公司为一人公司,走执行追加;其余走另案诉讼
  • 想追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执行程序没有通道,直接准备起诉状
  • 收到驳回裁定先看理由落在哪一条:第17—21条情形15日内提执行异议之诉,其他情形10日内申请复议
专题目录

    判决赢了,申请执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了一遍,反馈回来:账户余额几百元,无房无车无股权,注册地址是虚拟地址。这时候债权人通常的第一反应是——「公司就是个空壳,钱肯定在老板手里,能不能把股东一起执行了?」

    能。但能追加的人和你想的不一样,通道也不一样。

    追加被执行人是一道严格限定的程序,不是第二次起诉

    核心判断先记住这句

    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只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列明的情形,法定、封闭、不类推。股东未缴出资、抽逃出资、瑕疵转让股权、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这几类,可以在执行程序里直接追加;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执行法官没有开启这条通道的权限,只能另案起诉。

    为什么限制得这么严格?因为执行程序没有完整的对抗结构。执行法官看的是书面材料,被追加的人没走一审、二审,答辩和举证的机会被压缩。所以立法把适用情形限制得很窄——凡是要对实体法律关系作实质判断的,一律推到诉讼里解决。想明白这一点,你就不会在申请书里写「公司老板开豪车却不还钱」这种话。

    「老板换车了」不是追加理由。「跟我签合同的张总是另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

    真正能推动程序的,是材料。所以下一步不是写申请书,而是调工商档案。

    五问定路径:先确认能不能追加,再决定追加谁

    判断路径五问定路径
    • 第一问:被执行人是公司,且法院已认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 是:继续往下问,这是所有追加路径的共同前提
      • 否:先推动财产查控、拿到终本裁定,不要急着递追加申请
    • 第二问:股东属于哪一种出资瑕疵?
      • 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已届期):依《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申请追加,限额为未缴出资
      • 抽逃出资:依第十八条申请追加,限额为抽逃金额
      • 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依第十九条追加原股东
      • 认缴期限未到:执行程序多数法院不予追加,另案起诉主张加速到期
    • 第三问:公司是不是只有一个股东?
      • 是:依第二十条直接追加,股东须自证财产独立
      • 否:主张人格混同只能另案起诉,执行程序不处理
    • 第四问:想追加的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关联公司?
      • 是:执行程序无通道,改走人格否认或侵权之诉
      • 否:按前三问处理
    • 第五问:追加申请被驳回怎么办?
      • 第十七至二十一条情形: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其他情形: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这张树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分叉:第二问的「认缴期限未到」。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给了债权人一个实体请求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期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但这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不等于执行程序里的追加依据。《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写的是「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未届期严格讲不属于这个表述。各地法院掌握不一,保守做法是另案起诉,别把时间押在一个可能被驳回的申请上。

    股东这条线:四种出资瑕疵,四种处理路径

    先看一张对比表,决定你到底该递申请书还是递起诉状。

    对比执行中申请追加 vs 另行起诉,怎么选
    维度执行中申请追加另行提起诉讼
    适用情形仅限《变更追加规定》第17—21条人格混同、关联公司、出资加速到期、董监高责任
    举证难度较低,以书面材料审查为主较高,需证明混同或侵权事实
    周期法院60日内裁定,异议之诉一审另计一审通常6个月,可能还有二审
    费用一般不另行收取案件受理费按标的额交受理费,保全另需担保

    没出资、没缴足:最容易证明的一类

    调工商登记档案,看三样东西:认缴额、实缴额、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2014年3月1日以后实行认缴制,很多公司把出资期限设在2035年、2040年,这类属于「未届期」,不在第十七条射程内。只有章程约定的出资时间已过、公司账上没有对应实缴记录,才是标准的「未缴纳」。

    这里有一个常见误区:注册资本1000万,实缴0元,很多人以为可以追加1000万。实际追加范围是「尚未缴纳的出资本息」,且以公司债务为上限;如果判决债务只有80万,追加裁定不会写成1000万。

    出资后钱又走了:抽逃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列了四种典型形态: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实务里最高频的是两种——验资当天或次日资金原路转出;以「借款」名义挂「其他应收款—股东」,长期不还。

    法律依据条文依据(提交材料时可直接引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 同规定第十八条: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 同规定第十九条: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 同规定第二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可追加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受让人承担缴纳义务,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股权已经转手:追原股东还是追受让人

    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股权转让,适用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未届期股权转让,受让人先承担缴纳义务,受让人缴不上,转让人补;已届期未缴就转让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情的由转让人担责。执行程序里,第十九条只写了「原股东」,受让人要不要一并追,取决于转让时间和转让时的出资状态,这一步建议在起诉或申请前把时间轴画出来。

    认缴没到期:走加速到期,别走追加

    前面说过,这条路建议另案起诉。案由通常立「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把公司和股东一起列为被告,立案同时申请保全股东名下财产。判决生效后,股东本人就是被执行人,不再需要追加。

    一人公司:唯一能在执行程序里直接追加、举证责任倒置的入口

    这是整篇里性价比最高的一条路径。公司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执行阶段就可以依《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条申请追加股东,而且举证责任在股东身上——他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不是你去证明混同。

    清单一人公司追加,申请人要准备这四样
    • 工商登记档案(含章程、股东名录、历次变更记录),证明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且该股东身份
    • 终本裁定或财产查控反馈,证明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 公司历年工商年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初步显示与股东存在大额往来
    • 具体的资金往来线索(时间、金额、对手方),用于申请法院调取账户流水

    股东会拿什么来证明独立?实务中通常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要注意两个审查点:审计报告是否覆盖债务发生期间;出具机构是否具备资质、是否为事后补做。只提交自制报表、纳税申报表,通常不足以证明财产独立。

    反过来,如果你是被告一方,记住:不做审计的一人公司,在追加程序里几乎没有防守空间。

    法定代表人:名字印在营业执照上,不等于能被追加

    典型场景一个高频误判

    老张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股0%,公司欠货款300万元,执行终本。债权人认为「合同是他签的、事是他管的」,直接申请追加老张为被执行人。 处理要点:法定代表人这个身份本身不产生连带责任,执行程序也没有对应通道。能走的只有三条——他同时是股东且存在未缴或抽逃出资;他是协助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管,走另案侵权之诉;他与公司人格混同,走另案人格否认。三条都不是执行追加。

    风险提示这一节最容易出的事
    风险后果应对
    仅凭「他是实际控制人」申请追加裁定驳回,白耗两三个月先查工商档案确认持股与出资状态
    追加裁定被驳回后超过15日丧失执行异议之诉入口收到裁定当日把期限登记进日程
    另案起诉未同步保全胜诉时财产已转走立案同日申请保全,用保险保函替代现金
    只诉股东不诉受让方、协助方可追范围被压缩把受让人、协助抽逃的董监高一并列为被告

    还有一类人常被写进申请书:财务负责人、监事。除非能证明其协助抽逃出资,否则同样不在执行追加范围内。

    关联公司:执行局没有这条通道,只能另案打人格否认

    《变更追加规定》从头到尾没有「追加关联公司」这一项。你翻遍条文也找不到。想追,只能另案起诉,依据是《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行为的,各公司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处理顺序关联公司这条线的五步走
    1. 取证:两家公司是否共用办公地址、同一联系电话、同一批员工社保缴纳主体、互开发票却无真实交易、资金统一归集到同一个账户
    2. 定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把关联公司与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3. 立案同日申请财产保全,保全对象是关联公司账户和股东个人财产
    4. 申请法院调取两家公司银行流水、财务账册,必要时申请司法审计
    5. 判决生效后再申请执行,此时关联公司本身就是被执行人,不再是追加问题
    实务提醒两个操作提醒
    • 起诉前把两家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年报、股东、变更记录全部打印,按时间排序,做一张股权与人员关系图,法官看五分钟就能明白结构
    • 人格混同的核心是「财产混同」,不是「业务有关联」。不要递交几十页流水账,要做资金流向图:谁付给谁、有没有对价、有没有回流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有细化,包括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的区分,以及横向否认的适用条件。这份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直接援引,但说理部分法院会参考。

    时限、费用和担保,动手前先算一遍

    关键时限关键节点与期限
    节点期限依据
    申请强制执行判决生效后2年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执行法院审查追加申请收到书面申请起60日内裁定《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八条
    不服追加裁定提执行异议之诉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变更追加规定》第三十二条
    不服其他裁定申请复议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变更追加规定》第三十条
    债权人撤销权知道事由起1年,最长5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速览四个关键数字
    • 60 日执行法院审查追加申请的法定裁定期限,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
    • 15 日不服追加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逾期即丧失救济
    • 2 年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算
    • 5 年2024年7月1日后新设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的最长期限

    费用方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般不另行收取案件受理费;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费各地掌握不一,多数按财产案件标准依标的额计收,标的越大费用越高,起诉前先问立案庭。另案提起人格否认之诉,立案时按标的额交受理费,申请保全还要提供担保——现金、房产或保险公司保函都可以,保函通常比现金占用成本低,具体费率各家保险公司不同。

    时间成本要有预期:追加申请加异议之诉,顺利也要半年以上;另案一审加二审,一年半很常见。这决定了你要不要同时推进其他动作,比如查询关联方到期债权、申请参与分配。

    证据怎么固定:能用的材料和会出问题的材料

    清单递追加申请前,把这些材料按顺序编号
    • 生效判决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终本裁定或财产查控反馈
    • 被执行公司工商登记档案(章程、股东名册、历次变更、年报),加盖档案查询章
    • 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凭证;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与权属转移凭证
    • 公司基本户流水(申请法院调取),重点看出资日前后各15个交易日
    • 记账凭证与明细账中「其他应收款—股东」科目
    • 股东与公司往来明细,做成资金流向表,标注日期、金额、对手方、摘要

    材料的常见问题有几类:工商档案只显示认缴额、不显示实缴,需要配合验资报告或银行凭证;验资报告是过桥资金做的,钱进来第二天就走,这种要抓流水时间点;银行流水只有对手方名称没有账号,无法锁定是股东本人;微信聊天记录只有截图没有原始载体,庭上无法演示。

    固定方式很具体:电子证据保留原始手机和账号,能公证就公证;书证调取要走法院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取,不要自己找关系去银行拉别人的流水;所有材料按时间顺序编号,做一张目录,一页纸写清每份材料证明什么。

    六个容易出错的地方

    风险提示常见错误与替代动作
    风险后果应对
    把「认缴未到期」当「未缴纳」申请追加裁定驳回,时间成本白付先看章程出资期限,未到期改走另案加速到期
    想在一个追加申请里同时追股东和关联公司关联公司部分必被驳回拆成两条线:执行追加股东,另案起诉关联公司
    只提交工商登记信息,不提交资金证据抽逃出资主张无法成立申请法院调取账户流水与记账凭证
    一人公司案件中股东提交自制报表应诉财产独立无法证明,连带责任成立提前做覆盖债务期间的年度审计
    追加被驳回后改走复议用错救济方式,期满失效第17—21条情形走异议之诉,其余走复议
    只盯股东,忽略已转移的资产赢了追加裁定也执行不到钱同步排查关联方到期债权、无偿受让财产情形

    最后一个是《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司被注销或被吊销、撤销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导致公司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在接受财产范围内追加。这条常被漏掉,尤其是执行过程中公司突然注销的情形——先去登记机关调注销档案,看清算报告和承诺书,再决定走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还是第二十三条。

    动手之前,把这句话在心里过一遍:执行追加是形式审查,赢在材料,输也在材料。材料不齐就去问法官「能不能追加」,得到的答案多半是「另行起诉」。

    常见问题

    公司账上没钱,能不能直接把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只有《变更追加规定》第17至21条情形可以:未缴或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未依法出资即转让股权、一人公司财产混同、未经清算即注销。其他情形须另案起诉。

    认缴期限还没到,能在执行程序里追加股东吗?

    多数法院不予追加,第十七条指的是已届期未缴。稳妥做法是另案起诉,依《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主张出资加速到期,立案时同步保全。

    一人公司追加股东,需要我证明财产混同吗?

    不需要。举证责任在股东一方,他要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你只需证明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且财产不足清偿。

    法定代表人能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本身不产生连带责任,执行程序没有对应通道。除非他同时是瑕疵出资股东,或存在协助抽逃出资、人格混同等情形,且须另案起诉。

    关联公司欠钱不还,能一起执行吗?

    执行程序无法追加关联公司。需另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主张人格否认,判决生效后再申请执行。

    追加申请被驳回,还有救济机会吗?

    有,但路径不同。第17至21条情形,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他情形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用错方式等于放弃。

    整个追加流程大概要多久、花多少钱?

    法院审查追加申请60日内裁定,异议之诉一审另计,顺利也要半年以上。追加申请一般不另收受理费;另案起诉按标的额交费,保全还需担保。

    专题要点

    • 执行追加只认《变更追加规定》列明的股东情形,法定封闭、不类推
    • 一人公司是唯一能在执行程序里直接追加且举证责任倒置的入口
    • 法定代表人身份本身不产生连带责任,只能另案起诉
    • 关联公司人格否认没有执行追加通道,必须单独起诉
    • 追加裁定被驳回,15日内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即丧失救济

    参考来源

    本专题依据以下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与公开文件整理;条文序号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法律与司法解释全文可在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检索,法院文件可在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查询。

    1. 法释〔2016〕21号(2020年修正) · 第17—21条追加情形;第28条60日审查期限;第30条复议;第32条执行异议之诉15日
    2. 2023年12月29日修订,2024年7月1日施行 · 第23条法人人格否认与一人公司;第53条抽逃出资;第54条出资加速到期;第88条股权转让出资责任
    3. 法〔2019〕254号 · 第6条出资加速到期;第10—13条人格混同认定与横向否认
    4. 法释〔2020〕18号 · 第12条抽逃出资的四种情形;第13条、第14条出资与抽逃的责任承担
    5. 2023年修正 · 第246条申请执行期间二年;2023年修正后条号建议由执业律师核对现行文本
    6. 2020年5月28日通过 · 第541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期间,1年与5年
    7. 国令第784号 · 存量公司认缴期限调整过渡安排,2024年7月1日施行
    8. 法释〔2015〕10号 · 执行行为异议与复议的受理条件及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