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 公司股权

股东长期对立、公司无法形成决议,能不能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长期对立、股东会开不起来或决议通不过时,能否提公司解散之诉,取决于是否达到百分之十表决权、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是否使股东利益重大损失、是否已穷尽其他途径。本专题按判断顺序拆解受理边界、证据材料、替代路径、时限成本和常见误区。

王秋成律师 王秋成 · 执业律师 发布 2026-11-04 更新 2026-11-04 专题包含 8 个部分 7 个常见问题
10%表决权 解散之诉原告资格门槛,单独或合计计算
2年以上 无法开会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典型僵局期间
15日 判决解散后董事组成清算组的法定期限
6个月 一审普通程序审限,鉴定评估和延长另计
先看结论

结论:只有同时满足持股百分之十以上、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使股东利益重大损失、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法院才可能判决解散;单纯不分红、亏损或股东吵架不够。

一分钟看懂
  • 先算表决权:单独或合计不足10%,不要直接提解散之诉。
  • 再证明治理失灵:连续两年开不了会或决议通不过,比亏损更有说服力。
  • 先谈回购、减资、转让;没有替代方案记录,法院很难认定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 告公司,不告其他股东;判决解散后另走清算,不在同案申请清算。
专题目录

    先把结论放在前面:股东长期对立,可以起诉请求解散公司,但“能立案”和“能判解散”是两回事。法院不是给股东吵架做裁判,而是看公司这个组织还能不能按章程运转。

    核心判断一句话结论

    司法解散的门槛是四件事同时成立:原告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缺一项,法院通常不会判解散。

    一、先分清:你遇到的是“僵局”,还是普通的股东矛盾

    两股东各持50%,一方管公章和账户,另一方管业务;连续两年开不了股东会,董事改选、增资、分红、重大合同都卡住。这不是“谁对谁错”的问题,是公司治理机制失灵。

    典型场景典型僵局

    甲、乙各持50%,章程规定重大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甲乙因经营方向冲突,连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公司还在收款,但供应商合同、银行续贷、法定代表人变更全部停摆。此时争议焦点不是公司是否亏损,而是股东会、董事会能否形成公司意思。

    反过来说,以下情形通常不按这个专题处理:只要求查账、只要求分红、公司短期亏损、公司欠债不还、营业执照被吊销但未清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二款明确,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受损,或公司亏损、财产不足偿债、被吊销未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这里要换路径:查账走知情权,分红走利润分配,资不抵债走破产,吊销后不清算走强制清算。

    还有一种边界:股东被免职、被排除管理、被打伤、被侵占财产,可能是公司决议、损害股东利益、刑事报案的问题,不要都塞进解散之诉。

    二、谁能告:百分之十表决权怎么算,告谁

    起诉资格看“表决权”,不是简单看工商登记里的股权比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表决,股份有限公司也有类别股、表决权安排。先把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工商内档调出来,做一张表决权计算表:每个股东认缴多少、实缴多少、章程约定多少票、有没有表决权委托或一致行动安排。自己不够百分之十,可以和其他股东合计;合计要能对应到具体股东和表决权数。

    判断路径谁能提起解散之诉
    • 单独或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
      • 是:是否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开会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 是:是否已达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且继续存续使股东利益重大损失?
          • 是:是否已尝试回购、转让、减资等替代方案?
            • 是:可准备解散之诉,以公司为被告
            • 否:先补替代路径证据
          • 否:转其他救济
        • 否:通常不够
      • 否:联合其他股东或走其他路径

    被告只能是公司。其他股东不是共同被告,通常列第三人;原告坚持把其他股东列为被告,法院可能驳回对其他的起诉。管辖看公司住所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因公司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起诉时同时申请清算,法院一般不受理清算申请;先拿到解散判决,再组织清算或另行申请强制清算。

    法律依据关键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形成有效决议、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等事由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应予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解散公司诉讼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可列第三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条:起诉同时申请清算的,法院对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三、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法院看治理失灵,不看账上有没有钱

    很多老板以为公司亏损、没钱才叫严重困难。司法实践恰恰相反:公司还在盈利,只要股东会、董事会长期无法形成有效决议,重大经营事项停摆,也可能被认定。最高法指导案例8号把落脚点放在公司管理存在严重内部障碍,而不是资金缺乏、严重亏损。反过来,公司亏损但股东会、董事会还能运转,通常只是经营风险。

    对比严重困难与一般经营风险
    维度更像“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更像一般经营风险
    股东会持续两年以上开不了或决议通不过偶有争执但还能开会
    董事会长期冲突,无法执行股东会决议管理层正常运转
    公司经营重大事项停摆、印章证照被控制仍有业务和收入
    股东利益投资目的落空、资产被消耗分红少或短期亏损

    判断时不要只写“股东矛盾深”。要落到具体决策:年度预算批不了、董事改选不了、法定代表人变更不了、银行续贷签不了、重大合同盖不了章、财务负责人任免不了。每一项都对应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票、审批单、邮件、微信记录。只有“吵过架”没有“决策停摆”,法院很难认定。

    四、为什么“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第二道门槛,不是客套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要求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时注重调解。法院会问:能不能由公司或其他股东收购原告股权?能不能减资?能不能找第三方受让?章程里有没有僵局解决条款?有没有试过第三方调解?这不是让原告把全部方法走一遍,但原告要能证明自己不是一上来就要求“把公司弄死”。

    清单起诉前应固定“谈过、试过”的材料
    • 章程、股东协议中关于僵局、回购、退出、解散的条款
    • 连续两年股东会通知、签到表、表决票、会议记录、未召开说明
    • 董事和高管任免、重大合同、付款审批被卡住的审批单和邮件
    • 书面协商函、律师函、回购报价、评估报告、调解记录
    • 其他股东名册、出资证明、工商档案、表决权计算表
    • 公司近两年财务报表、纳税申报、银行流水(能取得的)

    常见瑕疵是只有一份律师函,没有具体方案;或者只口头谈过,没有送达凭证;或者报价明显不合理,对方无法回应。更稳的做法是给一份可执行的退出方案:股权估值依据、付款节奏、债务处理、工商变更配合、违约责任,限期答复。对方拒绝,也是“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证据。

    这里要纠正一个常见误解:公司僵局本身不是法定回购的自动触发条件。股东回购要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的法定情形,要么有章程、股东协议约定,要么在法院调解中达成;没有依据就要求公司必须按你的价格回购,法院不会支持。

    五、先别急着解散:股权回购、减资和转让怎么选

    解散是终点,不是首选。对公司来说,解散意味着客户、资质、员工、银行授信都要重新安排;对股东来说,判决解散也不等于马上拿到钱。先比较三条路:司法解散、公司回购、股权转让。

    对比三条退出路径
    维度司法解散公司回购股权转让
    触发10%表决权+严重困难+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法定回购情形、章程协议或法院调解有受让人,履行章程和优先购买权
    结果公司进入清算后注销股东退出,公司存续股东退出,公司存续
    时间一审通常6个月,可延长谈判数周至数月,减资另走程序谈判加变更登记,较快
    风险关系破裂、经营停摆、清算周期公司无现金、减资债权人保护价格谈不拢、优先购买权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列了异议股东回购的情形,包括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出现后修改章程存续等;现行法还规定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股权。注意,回购不是一句话:公司回购后要在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完成前不能拿回购对抗公司债权人。

    六、立案到判决:时间、材料和法院会问什么

    真要走诉讼,材料准备要按“法官第一页就能看懂”的标准做。起诉状不要写成情绪陈述,按三段时间线写:僵局怎么形成、决策怎么停摆、替代方案怎么谈崩。证据按会议、经营、资金、沟通四组编号。

    处理顺序解散之诉的实操顺序
    1. 核资格:调取工商内档、章程、出资证明,做表决权计算表。
    2. 固僵局:按时间顺序整理两年股东会通知、签到、表决票、邮件、微信记录。
    3. 走替代:发书面回购、转让或减资方案,限期答复,保留送达凭证。
    4. 定被告: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列第三人;管辖选公司住所地法院。
    5. 立案与保全:准备起诉状、证据目录、保全申请;保全对象和担保先算清。
    6. 调解与判决:法院会先调解,能回购或减资的争取调解书;调解不成再请求判决。
    关键时限关键节点
    节点期限依据
    立案审查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可依法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调解回购后的股权处理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
    判决解散后清算组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通知与公告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时间上要有预期:立案审查7日,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遇到审计、评估、管辖异议、延长审限会更长。2024年7月1日后的解散诉讼,法院适用现行《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此前法律事实的衔接,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处理。解散之诉的受理费,各地法院对按非财产案件还是结合标的额处理口径不完全一致,立案前向管辖法院立案庭确认;保全担保、审计评估、律师费、停业损失要单独列预算。保全要精准,冻基本户、封公章可能直接把公司经营打停,申请前先算必要性。

    速览先把账算清
    • 10%表决权起诉门槛,单独或合计计算
    • 2年以上典型僵局事实的时间要求
    • 15日判决解散后董事组成清算组的法定期限
    • 6个月一审普通程序审限,鉴定、评估、延长另计

    七、最容易被驳回的几种打法

    解散之诉败诉,很多时候不是事实不够惨,而是证据打偏了。下面这些打法,法官一看就知道你想用解散解决别的问题。

    风险提示常见错误与后果
    风险后果应对
    只证明亏损、不分红法院认为不属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补治理失灵证据
    只开一次会没形成决议不满足持续两年拉长时间线、连续记录
    把其他股东列为被告可能被驳回对其他人起诉公司为被告,其他人第三人
    起诉同时申请清算清算申请不被受理判决解散后另行清算
    没有回购、转让尝试“其他途径不能解决”不足发方案、留送达、谈调解
    保全公司账户过度影响经营、可能需赔偿精准保全、准备担保

    还有一种替代动作:如果股东会决议本身有瑕疵,先打决议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如果大股东占用资金,走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如果只是不给查账,走知情权;如果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债权人走破产申请。每条路的目标不同,不要用解散之诉把所有问题打包。

    八、判解散不等于拿到钱:清算、债权申报和执行

    判决解散的法律效果是公司进入清算,不是股东按持股比例直接分资产。清算组要先清理财产、通知债权人、处理未了业务、清缴税款、支付职工工资社保,剩余财产才按章程或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资不抵债的,清算中要转破产程序,债权人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直接申请破产清算。

    清单判决解散后的清算材料
    • 判决书及生效证明
    • 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董事名单
    • 资产清单、债权债务清册、财务报表
    • 银行账户、印章、证照、合同和诉讼资料
    • 职工名册、社保和工资支付记录
    • 税务申报和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要求解散事由出现后十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成立后不清算,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第二百三十五条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六十日内公告。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报债权。

    实务提醒两个动作
    • 起诉前先做一份“表决权+僵局时间轴”一页纸,法官看第一页就能判断。
    • 调解回购时,把“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和“不得对抗债权人”写进调解方案。

    如果公司还有经营价值,优先谈回购或转让;如果治理彻底失灵、资产持续被消耗,再考虑解散。起诉前把表决权、两年僵局、替代方案三件事做成一份材料,比在法庭上反复说“股东矛盾很深”有用。

    常见问题

    股东吵架多久可以起诉解散公司?

    没有“吵架满几年自动解散”。典型情形是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且经营管理严重困难。

    持股不到百分之十怎么办?

    可与其他股东合计表决权;也可先走知情权、利润分配、决议效力、损害赔偿或回购路径,不能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解散。

    公司亏损、不分红能解散吗?

    单纯亏损或不分红通常不够,法院看治理机制是否失灵。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且符合条件时,可考虑异议股东回购。

    解散诉讼能把其他股东一起告吗?

    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通常列第三人;坚持把其他股东列为被告,可能被驳回对该股东的起诉。

    起诉时能同时申请清算吗?

    法院一般不受理解散同时提出的清算申请;判决解散后,再依法组织清算或另行申请强制清算。

    解散判决后公司债务谁还?

    公司仍以自有财产承担,进入清算;未依法清算造成损失的,清算义务人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调解中公司回购股份要注意什么?

    调解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完成前不得以回购对抗公司债权人,方案要写清付款和变更节点。

    专题要点

    • 持股百分之十以上是起诉门槛,单独或合计均可,表决权按章程核算。
    • 连续两年无法开会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是证明治理失灵的核心事实。
    • 先谈回购、减资或转让,再起诉;调解失败才更容易走到判决解散。
    • 解散诉讼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列第三人,不能同时申请清算。
    • 判决解散只是开始,清算组、债权申报和剩余财产分配还在后面。

    参考来源

    本专题依据以下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与公开文件整理;条文序号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法律与司法解释全文可在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检索,法院文件可在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查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2023年修订) · 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八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2. 法释〔2008〕6号(2020年修正) · 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3. 2023年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4. 法释〔2022〕11号 · 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等纠纷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 · 第二条、第七条:资不抵债可申请破产清算
    6. 法释〔2024〕7号 · 新旧公司法衔接
    7. 指导案例8号 · 公司僵局与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认定